“知假買假”被判退一賠十 職業打假再成熱議話題
    2022-04-25 16:05:01 來源: 中工網-工人日報

    賣出150份扣碗類熟肉產品,因沒有標注產品相關信息,重慶的王女士被買家邵某以售賣“三無產品”為由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二審判決王女士退還4500元貨款并給予10倍賠償,共計約5萬元。此事引發輿論廣泛關注,職業打假再成熱議話題。

    “知假買假”被判退一賠十 職業打假再成熱議話題

    4月22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回應稱,4月22日下午,法院派員前往當事人所在的重慶市忠縣馬灌鎮白高村,主動聽取當事人意見,并對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進行釋明,告知其如對二審判決不服,可在二審判決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再審申請。王女士表示,她將申請再審。

    針對此案,有人認為,邵某知假買假,借職業打假謀利,不應獲得法律支持。不過,也有人指出,法律是剛性的,是必須遵守的。如果王女士的食品經營合法合規,也就不會被職業打假人盯上。

    專家指出,現階段,食藥品領域中“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行為并不為法律所禁止。此案之所以引發爭議,是因為沒能實現法律的具體規則與基本原則的統一。

    為強化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打擊生產銷售劣質產品的經營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確立了對消費者權益侵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而食品安全法確立了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承擔“退一賠十”責任的懲罰性賠償規則。

    但中國消費者協會4月22日發布的《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狀況年度報告(2021)》指出,對于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是否排除“知假買假”或職業打假人,長期以來認識并不一致。除食品藥品領域外,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未對職業打假人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予以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說明,在食品藥品領域,“知假買假”受法律保護。

    具體到王女士一案中,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不過,對于如何認定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標簽瑕疵”規定如何適用,以及舉證責任如何分配,各地法院存在較大爭議。而王女士這一案件中,法院認定,王女士生產的熟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因為該商戶并非通過互聯網渠道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而是具有合法資質經營的小作坊,就因為沒有依法標注生產廠家的名稱、地址,產品的生產日期等信息,被判罰十倍賠償,就個案而言,付出的代價比較大,因此會受到大家同情。但如果法院不判該商戶承擔相應責任,會縱容其他商戶,起到非常不好的示范作用。”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說。

    但也有律師指出,法律真正應該打擊的,是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過期等存在質量問題產品的不法商家。另外,在法條之外還有法律原則,還有公道人心,在特殊情況下,為避免機械司法,應借助公平正義等法律原則來彌補具體法條之不足。

    當然,此案也提醒相關個體商戶或將來可能開展類似業務的經營者,開展經營活動,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有關部門也應該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幫助更多的個體商戶增強法律意識。(楊召奎)

    責任編輯: 梅長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