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實施 經營者和消費者都應該注意什么?
    2021-11-01 11:18:08 來源: 中國質量報

    11月1日起,《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實施,此舉標志著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體系進入新的階段。如何實現《個人信息保護法》下的“同意”?經營者和消費者都應該注意什么?

    10月28日,中國消費者協會(以下簡稱中消協)發布消費提示稱,未經同意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推送商業信息;小區、經營場所不能強制業主或者消費者進行人臉識別;不能在未獲得消費者授權的情況下通過用戶畫像來開展精準營銷。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網上購物、移動支付等給人們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個人信息被收集倒賣等現象突出,侵害著消費者權益。近年來,中消協在開展消費維權工作中發現,消費者反映比較突出的個人信息問題主要集中在手機App過度索權、消費者個人信息被泄露、非法推送商業信息、“大數據殺熟”以及敏感個人信息的非法處理等方面。

    作為我國首部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的專門性立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構建了完整的個人信息保護框架,對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個人信息跨境傳輸、監管部門職責以及罰則等作出全面規定,其與《民法典》《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共同編織成一張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網”。

    在互聯網大數據發展愈發成熟的背景下,個人數據隱私保護問題與信息發展之間的矛盾更加突出。如何保障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中消協指出,商家要切實落實“告知-同意”規則,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消費者個人信息。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應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保證消費者知情,并征得消費者本人同意。未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推送商業信息。

    經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并限制在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和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不得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手機App等不得因用戶不同意提供非必要個人信息,而拒絕用戶使用其基本功能的服務。

    要嚴格限制對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小區、經營場所不能強制業主或者消費者進行人臉識別。小區物業、經營場所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的唯一驗證方式缺乏充分的必要性,也很難采取嚴格的保護措施,應當提供其他替代性的驗證方式供業主或者消費者自主選擇。經營者更不能為了商業目的非法收集消費者的人臉識別信息。

    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要合法,禁止“大數據殺熟”等行為。經營者不能利用自身掌握的消費者經濟狀況、消費習慣以及對價格的敏感程度等信息,對消費者在交易價格等方面實行歧視性的差別待遇,也不能在未獲得消費者授權的情況下通過用戶畫像來開展精準營銷。

    大型互聯網平臺還要注意履行特殊義務,需當好個人信息保護“守門人”。對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處理個人信息的平臺內的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務。定期發布個人信息保護社會責任報告,接受社會監督。(王惜純)

    責任編輯: 梅長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