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獨家】鎮洋發展: 浙江鎮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2023-05-19 17:18:22 來源: 證券之星

    證券代碼:603213              證券簡稱:鎮洋發展               公告編號:2023-040

          浙江鎮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資料圖)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現金紅利 0.432 元

    ?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23/5/25     -          2023/5/26    2023/5/26

    ?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     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 2023 年 5 月 11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

                     )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 434,800,000 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

    三、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23/5/25   -      2023/5/26   2023/5/26

    四、     分配實施辦法

         除公司自行發行對象外,其余股東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

    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

    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

    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股東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寧波市鎮海區海江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杭州德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匯海企業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寧波海江企業管理合伙企業(有

    限合伙)的紅利由公司自行發放。

         (1)對于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

    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2]85 號)及《關于上市公司

    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5]101 號)的有關規定,個人(包

    括證券投資基金)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 1 年的,股息

    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內(含 1 年)的,本次分紅派息暫不扣繳

    個人所得稅。本次實際派發的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 0.432 元。個人、證券投資基金在

    股權登記日后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由證券

    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證券投資基金的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至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

    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

    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具體實際稅負為: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內(含 1 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

    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20%;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暫減按 50%計入

    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10%;持股期限超過 1 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本公司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頒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 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

    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 號)的規定,按照 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扣稅

    后每股派發現金紅利為人民幣 0.3888 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

    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

    請。

       (3)對于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通過“滬股通”持有本公

    司股票的股東,其股息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

    幣派發。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

    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81 號)有關規定,公司按照 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扣

    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 0.3888 元。對于滬股通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

    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 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向主管稅務

    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

       (4)對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其股息紅利所得稅由其按稅法規定自行申報繳納,公司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

    五、    有關咨詢辦法

    聯系地址: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寧波石化經濟技術開發區海天中路 655 號

    聯系部門:證券與法律事務部

    聯系電話:0574-86502981

       特此公告。

                                  浙江鎮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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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 梅長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