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殘疾職工進行不必要的調崗
    2023-05-23 13:58:18 來源: 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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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楊某下肢殘疾。2020年,楊某與紹興某物流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從事翻面單、鎖口(套袋子)工作。2022年6月23日晚,楊某在工作時出現失誤,后隨即被通知調崗至倒包崗位。楊某對于調崗提出質疑,仍去原崗位打卡,但公司未分配工作也未讓其打卡,楊某與公司多次磋商無果,后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楊某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

    判決結果

    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工作能力和績效情況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時,應當兼顧勞動者的個體狀況和合理要求。楊某下肢殘疾,該物流公司未充分考慮楊某個人健康狀況對楊某進行調崗,且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調崗行為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故該物流公司解除與楊某的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判決該物流公司承擔經濟賠償金。

    典型意義

    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根據殘疾職工的特點,提供適當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保障殘疾職工勞動的權利。法律允許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但用人單位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勞動者利益。本案用人單位在知曉勞動者肢體殘疾的情況下,以勞動者存在工作失誤為由,在調整崗位時明顯未充分考量調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從合法性和合理性審查的視角分析,屬于經營自主權的恣意運用。本案的裁判對于企業經營自主權和勞動者基本權益的平衡保護具有價值引領和裁判示范意義。

    (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 王麗 來源:浙江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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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 梅長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