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不少讀者投訴稱,在三大運營商辦理業務時,被業務員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辦理了貸款。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目前各大運營商均推出類似的“優惠購機”“寬帶優惠”等活動,用戶在支付很少費用甚至免費的情況下,就可以獲得手機、手表或寬帶等產品,前提要求是用戶在網時長24個月或以上,每個月消費套餐滿足一定額度。在此過程中,運營商會引入第三方信用機構進行擔保,一旦用戶離網或欠費達到一定限度,就會要求還款,甚至影響個人征信。對此,律師表示,運營商做這類營銷活動無可厚非,但一定要保證用戶知情且同意,否則可能涉嫌違法。
多地用戶投訴“被網貸”
“去年我在聯通營業廳辦理業務時,業務員在宣傳做活動送手機。于是我就辦理了業務,每個月話費繳納夠129元的額度,可以贈送價值2200元的手機。”用戶小楊表示,此后自己的話費消費額度不夠,才收到消費金融公司發來的提示,稱如果不按期繳納話費的話,會造成信用逾期問題。這時他才知道,當初在營業廳開通的是類似消費貸的業務,而不是真的“送手機”。
(相關資料圖)
“2020年11月,兩名聯通公司工作人員上門推銷辦卡,稱辦卡就可以送小孩的電話手表,剛好小孩也想要一個電話手表,于是我們就這樣辦理了一張卡。辦理過程中要求我們簽署了兩張協議,但他們并沒有詳細解讀,當時我們看著有點像分期,但是工作人員一再否認,并不是分期,是免費的,只是要每個月交話費即可,簽署協議是因為他們要交回公司,只是工作流程。”用戶劉女士表示,此后就把卡插到了電話手表里,不過這一電話手表只用了三個月左右,就再也開不了機,后續也就沒有再使用。
今年5月,她收到了“永樂云商”發來的500元扣款提醒,稱是因為網絡金融分期活動,因為沒有按照要求每個月繳納分期款項,因此要一次性扣除500元的違約金。“我認為這是一種誘導消費者從事網絡金融貸款業務,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辦理網絡金融貸款業務。”
用戶小雨也遇到了類似問題。她稱,去年11月在電信辦理寬帶時,業務員上門辦理,辦理途中告知,辦理寬帶的價格是2340元,但是如果3年內不銷戶、不轉網,即可返現1400元。當時自己就直接辦理了。但是后來當她想要更換套餐,辦理攜號轉網時,運營商卻告知,必須先將剩余的錢都繳納清,不然就算貸款違約。“當時辦理的過程中,沒有人明確告知我辦的是貸款業務,現在也依然說不是貸款,那么到底是什么?”
客服回應:活動的確存在
在聯通網上營業廳首頁,北青報也看到了類似產品“終端直降優惠活動”。客服介紹說,比如一款小米13Ultra,價值5999元的手機,用戶需要升級至5G套餐,并且承諾在網24個月,即可以2399元的價格購買到。
“直降金額需要您先使用花唄先享支付,再繳納終端尾款,即可完成訂單。”具體來說,自合約辦理次月起,系統每月20日會將辦理業務時使用的賬戶生成花唄訂單,您需要保證正常在網,聯通每月會為您發放還款電子券,償還花唄賬單,無需您處理。不過,如果用戶在每月的7日、15日、最后一日都處于欠費狀態,那么當月就不發放還款電子券了,如果第二個月繳納了,那么第二個月還會發,但不補發。但是如果連續三個月都沒欠費的話,那么就看做用戶違約,即使后續在網狀態正常,也不會再補發了。
客服表示:“若因欠費、離網等其他原因導致還款電子券未發放,造成當月還款逾期影響征信,需您自行承擔。”
線下一家營業廳的營業員也表示,目前線上營業廳合作的金融機構可能比較少,但是線下營業廳的第三方金融合作伙伴會不同,而且各地、各個運營商合作的機構也各不相同,手機的型號以及其他可選終端的種類也會更多。
合約機錢看似少但有“坑”
用戶郝先生表示,聽到“合約機”,自己也并不陌生。“10多年前我就通過合約機分期的方法辦理過套餐,比如一次性繳納4000多元的話費,這個手機就可以免費用兩三年了。那時也不需要消費貸。但是現在合作的方式變了。”
獨立電信分析師付亮表示,電信運營商最初的“合約購機”是要求預存高額話費的,購買者仍需要一次性支付較高的費用,但可以享受“合約套餐+手機費用”的折扣。現在基于信用體系的“合約購機”“合約送機”業務則更進一步,降低了用戶的資金壓力。
電信運營商對“合約費用+手機費用”做了很大比例的折扣,最高可達到30%以上,且一次性將手機交給用戶,電信運營商只有正常的套餐收費,需承擔較大的風險,引入信用機制,是對雙方利益的最大化保護。
“需注意的是,電信運營商有信用濫用的情況,例如你與電信運營商簽個一年的寬帶合約,電信運營商并沒有提供太多的優惠,卻強硬地要求用戶需‘鎖定資金’,這并不合理。因為如果用戶違約,運營商的風險并不大。尤其是這種鎖定資金不是運營商自己做,而是通過某家互聯網金融公司的產品時,電信運營商更像是該互聯網金融公司的‘托’了。”供圖/視覺中國
專家
不告知用戶貸款合同涉嫌侵犯知情權
那么,這種合約購機的方式,到底是否屬于消費貸?又是否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
易觀分析金融行業高級咨詢顧問蘇筱芮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信用購產品屬于典型的消費金融類產品,有明確的授信總額、期數、每期還款金額以及開展授信的金融機構名稱,在此類案例中,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屬于資金方,移動等運營商屬于場景方,二者在消費金融業務過程中是合作關系。基于對三大運營商的品牌信任,金融消費者容易放松警惕,給違規操作乘虛而入提供了便利,業務辦理的選擇權,還是要交還至用戶。建議后續監管加大對此類行為的專項整頓,對于未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對場景合作方誘導銷售行為縱容的持牌金融機構予以嚴厲打擊。
有律師表示,運營商推出相關消費金融產品無可厚非,但是關鍵問題出在沒有充分保障用戶的知情權。“因為一些用戶可能會因為這種合作形式而選擇不以這樣的優惠方式購機,運營商,或者一些業務員,為了業績而采取隱瞞的方式讓用戶與金融機構簽訂相關消費金融協議,這就損害了用戶的知情權。依據《消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那么,沒能完全告知用戶真實情況,運營商就傷害了用戶的知情權。”運營商作為行業重要參與者,應承擔起明確告知用戶的責任,確保用戶在購買過程中有充分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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