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聚焦:人民說法|超齡員工“再就業” 這些法律問題需注意
    2023-06-17 17:01:08 來源: 人民網作者:高清揚

    退休后,不少老年人選擇“再就業”。目前我國法律沒有禁止雇傭超齡員工的規定,但為降低用工風險,雇傭超齡員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盡到一定的注意及救助義務。未盡到注意或救助義務的,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案件回顧】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保安委托合同》,約定自2021年4月20日至11月20日期間,由甲公司派駐保安負責乙公司某項目現場辦公區域的保安工作。甲公司于4月20日雇傭73歲的老趙并派至乙公司項目現場提供勞務,老趙擔任夜班值班保安,工作時間為晚8點到早8點。乙公司曾私下詢問老趙是否愿意在《保安委托合同》到期之后留下繼續工作,老趙表示愿意,乙公司囑咐老趙,不要將此事告訴甲公司。

    2021年11月20日14時左右,甲公司經理通知老趙合同到期,但老趙并未離開。次日晚,老趙被發現在項目現場昏迷倒地。經診斷,老趙為腦出血、意識障礙。住院病案記載,“患者家屬拒絕一切有創搶救及藥物搶救措施”。25日,老趙被宣布臨床死亡。老趙妻子作為其唯一繼承人起訴至通州法院,請求判令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97萬余元。

    甲公司稱其與老趙的勞務關系已于2021年11月20日終止,且乙公司直接聘用老趙的事實被隱瞞。老趙的死亡原因是腦出血導致的呼吸循環系統衰竭,且家屬不同意搶救,甲公司對老趙的死亡不存在過錯,不同意上述訴請。乙公司稱老趙系因正常老年疾病死亡,且甲乙公司的勞務合同已于2021年11月20日終止,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甲公司經理于2021年11月20日通知老趙時,老趙與甲公司之間的勞務關系應已解除。老趙妻子主張兩公司安排老趙長期從事超長時間、超體力勞務工作,嚴重侵害其身體健康,致使其突發疾病,但未就此舉證證明,因此法院難以認定老趙先前向甲公司提供勞務的行為與其后發病及死亡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綜上,老趙妻子要求甲公司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結合乙公司征詢老趙繼續提供勞務的意見、老趙愿意留用以及其實際未離開項目現場等事實,法院認定老趙與乙公司具有建立勞務關系的合意,故老趙與甲公司之間的勞務關系解除后,隨即與乙公司成立了勞務關系。

    法院認為,提供勞務一方因自身原因突發疾病,接受勞務一方應負有基本的救助義務,未提供救助義務的,應當根據過錯程度承擔責任,但該救助義務不應超過正常人認知的必要和合理的限度。乙公司和老趙成立勞務關系時,乙公司未對老趙進行體檢等必要檢查,其通過老趙提供的勞務獲得了相應的安全利益,理應考慮到老趙因年齡較大等因素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并及時采取措施。老趙發病后乙公司未予以及時、妥善救助,故難以完全排除延誤救治時機也是本案損害后果發生的原因之一,因此,乙公司未盡到注意及救助義務,理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法院考慮老趙的年齡、診斷和家屬拒絕有創搶救等因素,酌情確定乙公司承擔20%的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乙公司賠償老趙妻子醫療費、喪葬費等各項費用合計十九萬余元。判決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人民說法】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馬駒橋人民法庭一級法官馬巨在接受“人民說法”采訪時表示,接受勞務一方應當以體檢等方式對超齡員工的身體健康情況進行基本審查,在雇傭過程中也應當定期體檢,且接受勞務一方不得要求超齡員工提供與其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勞務。

    馬巨建議,用工主體應與超齡員工簽訂書面形式的勞務或聘用合同,對勞務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強度、保護措施、勞務報酬、可能出現的風險事項及處置措施等進行明確約定,并按照勞務合同的約定履行支付勞務報酬等義務。

    “由于超齡員工與接受勞務方之間成立勞務關系,按照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超齡員工應當就雙方存在勞務關系、勞務報酬標準、接受勞務方是否侵權等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馬巨說,簽訂書面形式的勞務或聘用合同,以及對合同履行過程適當留存證據,是糾紛發生后維護超齡員工合法權益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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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 梅長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