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的具體情況
    2021-10-20 14:16:15 來源: 東方網

    問:工作兩年多,失業保險每個月都按時繳納,如果失業了需要申領失業保險,最多能申請多久?如何查詢申領情況?

    答:簡單來說,失業保險金的申領期限與失業前累計繳納的失業保險年限有關,如果此前已經申領過一次,則需要扣除已經領取的繳費年限。

    具體來說,繳費年限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以后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在原鎮保中的失業保險費繳費年限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為1個月,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領取期限增加1個月。)一次核定領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也就是說小李的情況如果現在失業,只能申領2個月的失業保險。

    核定期限后,如有剩余的繳費年限,可予以保留。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并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后(可以連續繳費滿1年,也可以多次繳費滿1年)又再次失業的,保留的繳費年限與新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重新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

    自1999年4月1日起,失業人員多次中斷就業,沒有核定過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繳費月份可以累加,累計滿12個月的,可認定為繳費年限滿1年;累計滿24個月,認定為繳費年限滿2年,以此類推。

    失業人員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可視作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與1998年10月1日之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但是,如果失業人員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曾經失業,在核定失業保險金期限時,要扣除失業人員最后一次失業之前的工齡或工作年限。

    舉個“栗子”:失業人員李某2019年1月失業了,他此前有15年失業保險繳費年限,按規定核定可以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了12個月后,李某2020年1月又重新就業,并繳納失業保險費15個月,后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2021年4月又失業了。

    這次就要計算上次核定剩余的繳費年限。李某在2019年1月核定的24個月失業金還剩下12個月沒有領取,當時沒有用于核定失業保險金期限的繳費月份是3年,2020年1月重新就業后繳費又滿一年,失業保險金重新核定。這樣他有4年又3個月繳費年限可用于核定失業保險金8個月,這次總共可以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為20個月(原剩余12個月+新核定8個月)。

    而假如李某在第一次領取了12個月失業金后,重新就業7個月后,再次失業,因為新增繳費沒有滿1年,不能重新核定失業金,但他仍可申領原來核定過未領取的12個月失業金。

    查詢申領的情況則可以通過上海人社pp,業務經辦-失業保險服務內查詢最近一次申領情況,了解當前是否申領期滿、是否剩余可領取月數,歷次的失業保險金支付記錄也可查詢。(王旭)

    責任編輯: 梅長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