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億存款被挪用?公司稱不知情,銀行卻回應:你都知道!公安在調查中
    2021-11-07 16:23:01 來源: 券商中國

    “28億元存款被質押”事件已演變成羅生門,目前當事雙方圍繞質押有效性問題各執(zhí)一詞。

    據了解,此事緣起于一家名為濟民可信的醫(yī)藥集團公司指控,渤海銀行南京分行在該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挪用其存于該行的28億元存款,用作第三方公司的貸款質押擔保。

    11月4日,渤海銀行南京分行在接受央視采訪時首次表示,濟民可信對質押一事知情,并非其對外聲稱的單純的存款客戶。濟民可信在當日晚間回應稱,“我集團對存款遭質押毫不知情”,并于11月5日發(fā)布《再次六問渤海銀行南京分行》一文,重申其立場。

    “整個事件的核心是質押擔保是否有效。”一位銀行風控人士告訴記者,當事雙方利益糾紛的關鍵在于,貸款方已經發(fā)生違約的情況下,這28億元存款是否可以繼續(xù)視為貸款質押擔保。而當前渤海銀行與濟民可信雙方關于“知情情況”的爭論正是其中的一個關鍵點。根據法律規(guī)定,如果債權人(渤海銀行)有過錯而擔保人(濟民可信)確實不知情、無過錯的,擔保人可不承擔賠償責任。

    存款人是否知情?

    據央視財經報道,11月4日,渤海銀行首次就該行“28億元存款被質押”事件接受媒體采訪,并對此事作出公開說明。渤海銀行南京分行綜合與人力部副總經理趙遠芳接受采訪時表示,在一年左右的時間里,濟民可信系收取了來源于華業(yè)石化系的三倍于該行存款利息的額外收益,有其他信息也顯示“濟民可信對此事是知情的,并非其對外聲稱的單純的存款客戶”。

    趙遠芳在采訪中也坦言,該事件暴露出渤海銀行南京分行下轄營業(yè)部在人員管理、操作環(huán)節(jié)方面存在薄弱環(huán)節(jié)。“我們將對此一查到底,也在此向廣大公眾鄭重承諾:如有證據顯示我行人員存在任何違法犯罪行為,我們絕不隱瞞、不掩蓋任何線索,不偏袒、不包庇任何人。”她表示,“當前,公安機關已受理報案并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對于此事件中涉及的質押資金,我們將嚴格按照司法機關的調查結論及最終結果,依法處理。”

    對此,一位銀行風控人士告訴券商中國記者,類似的事情早就多有發(fā)生。“比方說非陽光貼息就是一些存款人承諾在一定時期內對自己的存款‘不管不問不使用’,資金中介或者銀行或者貸款企業(yè)會在此期間給存款人補貼一部分利息,但是如果后面本金出問題,自然就會產生糾紛了。”該人士說。

    但在當日晚間,濟民可信方面再次發(fā)布聲明稱:“再次重申,我集團下屬兩家子公司28億元存款遭渤海銀行南京分行質押并為第三方公司提供融資擔保的全部操作過程,我集團毫不知情。”

    同時,該集團進一步表示,下屬兩家子公司33億元資金,在渤海銀行攬儲人聯(lián)系下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8月陸續(xù)以“新易存”形式存入該行,相關存款的全部收益情況及來源已在9月3日向無錫警方報案時已作詳細闡述,并提供了具體的款項記錄。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律師賈虹表示,濟民可信對質押是否知情,關系到該公司是否需要繼續(xù)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的規(guī)定:債權人(銀行)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存款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爭議焦點:質押有效性

    “整個事件的核心是質押擔保的合規(guī)性和有效性,也就是貸款方已經發(fā)生違約的情況下,這28億元存款是否可以繼續(xù)視為貸款質押擔保。”前述銀行風控人士告訴記者。

    在11月4日接受央視采訪時,濟民可信方面也對剩余存款是否會繼續(xù)作為質押擔保表示了擔憂。“11月下旬,在20日到27日之間,我們大概有三筆,總共是8億元的存款會到期。貸款的那家公司不能如期還上的話,我們就擔心這筆錢又可能會被強行劃扣。”該集團工作人員表示,“這筆錢到期之后我們要支付工程建設的一些費用。本身在9月29日這個項目就是要正式開工建設的,現在正式開工已經在往后推遲了,跟資金有很大的關系。”

    賈虹指出,從法律角度來看,渤海銀行是否能繼續(xù)把這筆28億元存款視作貸款質押擔保,關鍵要看質押是否有效,判斷依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質押業(yè)務經辦人是否有得到存款公司的有效授權、是否向銀行提供了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銀行作為債權人是否善意(即在訂立質押合同時,是否對擔保人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進行了形式審查)。

    中國工商銀行首爾分行貿易融資部主管湯志賢向記者介紹了該事件提及的質押擔保業(yè)務的正常流程:從企業(yè)方面來看,需要董事會審議存款用途并授權等;從銀行方面來看,需逐一完成受理、開具存單及確認書、辦理存單質押(包括貸款銀行與出質人簽署質押合同)、入庫管理、解除質押、出庫管理等業(yè)務環(huán)節(jié)。

    “如果銀行在辦理質押時,沒有形式審查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文件,可以說明銀行不具善意,越權代理 債權人非善意,司法實踐中通常被認定質押合同無效。”賈虹表示。

    “商業(yè)銀行給借款人發(fā)放貸款前,要求抵質押物或保證,即引入第二還款來源,是銀行緩釋信貸風險的重要手段。”湯志賢指出,定期存單因變現能力強,被認為是最好的抵質押物之一,在很多商業(yè)銀行日常操作中,存單質押融資被認為是低風險業(yè)務,融資流程也被一定程度簡化,本質上,這是出于對第二還款來源的信賴和倚重而相對放松對第一還款來源的審查,而部分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商業(yè)銀行對存單質押融資的青睞心態(tài)進行套利和詐騙。

    需要注意的是,該事件引發(fā)公眾關注后,一些輿論擔憂普通儲戶的銀行存款也可能被挪用。多位銀行受訪人士指出,一般存款不具有質押權,需先轉為存單,該事件中的“新易存”屬于創(chuàng)新型企業(yè)存款產品,產品介紹中特別注明“支持質押融資”。

    多個疑團待確認

    回溯“28億元存款被質押”一事經過,讓該事件走入公眾視野的是10月23日中國經營報發(fā)布的一則報道。該報道稱,無錫濟煜山禾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禾藥業(yè)”)和其關聯(lián)方南京恒生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生制藥”)存于渤海銀行南京分行的28億元存款,在兩企業(y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用于為華業(yè)石化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業(yè)石化”)提供票據融資擔保。因華業(yè)石化未能在還款日償還貸款,渤海銀行南京分行已于8月25日將恒生制藥4.5億元存款強行劃扣。

    10月24日,渤海銀行、渤海銀行南京分行先后發(fā)布公告回應,表示“已向公安機關報案,正在依法尋求司法解決”,并將該事件歸因為“在與相關企業(yè)日常業(yè)務辦理過程中,發(fā)現的企業(yè)間異常行為”。

    當日,山禾藥業(yè)與恒生制藥兩企業(yè)的控股母公司濟民可信發(fā)布《六問渤海銀行南京分行!》一文進行回擊。文章中,濟民可信提供的錄音聲稱,該集團對質押一事“未授權、不知情”,“(貸款方華業(yè)石化)沒有和存款企業(yè)交流過這件事,也不存在任何往來”。

    及至11月4日,渤海銀行首次公開指控濟民可信方面對質押一事知情。隨后,濟民可信方面在其微信公眾號連續(xù)發(fā)布兩篇文章,重申其“不知情”立場。

    賈虹告訴券商中國記者,針對該事件中渤海銀行的責任認定,還有待確認的信息是:渤海銀行的質押文件中是否有存款人真實出具的文件、渤海銀行是否存在是善意的可能以及存款人是否也有過錯。

    “該事件除了涉及民事違法外,還可能存在刑事犯罪,可能會涉及‘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具體定罪要看刑事偵察的情況和證據。”賈虹補充道。

    責任編輯: 梅長蘇